一、搞好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其主要内容有: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作为企业怎样才能签订一份既合法有效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劳动合同呢?


我们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规定试用期
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都要规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为三个月,最长的可达六个月。当然,具体期限多长,还要由双方协商决定。不过,就企业而言,试用期定得长一点是没有什么坏处的,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炒掉员工,而不承担经济补偿之责任。

(二)、明确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一项条款,必须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在哪个岗位,哪一道工序上班?其职责是什么?都要规定清楚,这样才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

(三)、合理确定劳动报酬
如何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
这是大部分企业都深感头疼的一个问题。因为基本工资的确定涉及到员工加班工资的支付,基本工资高就意味着要支付的加班工资也水涨船高,而大部分台商企业都要靠员工加班来运转,所以,基本工资的确定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那么,怎样才能确定一个员工满意而企业也不吃亏的工资标准呢?

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第一、 员工所在岗位与企业经济效益的比例关系。重要的岗位的工资可定高一点,普通的岗位的工资可适当地低一些。
第二、 所在地的平均工资及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每一个地区都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宝安区也不例外,所以,处在宝安区的台商企业给员工定的工资不能低于宝安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不要低于所在镇的平均水平,否则难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所在岗位的加班时间。对于需要经常加班的岗位,工资可稍为定低一点;不加班或少加班的岗位的工资适当提高。

(四)、健全规章制度,强调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正常运转所必需,而劳动纪律是管理和约束员工的最好工具。作为企业而言,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又要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劳动纪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明员工既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又要遵守所在岗位的劳动纪律,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成为劳动合同的必要附件,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二、合理安排加班,依法支付加班费

(一)、何为加班?
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职工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共五天40小时,即每天八小时;
超出的时间即为加班,且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个小时;
特殊情况需要超常加班的,应当征得员工的同意,对于安排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员工的加班费。

(二)、怎样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明文规定:
1、平时(周一至周五)加班的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的1.5倍支付;
2、休息日(指周六、周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的2倍支付;
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的3倍支付,这些规定企业必须执行。

(三)、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
1、新年(元旦)放假1天;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年共计10日。

(四)、怎样处理好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导致过高的问题?
目前,许多企业都存在员工加班的情况,而且加班的时间都不少,而现在大多数台商企业仅按平时工资的1.3倍支付加班费(国家规定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分别是平时工资的1.5倍、2倍、3倍),且周六上班还不算加班,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支付加班费,恐怕很多企业都承受不了。那么,如何处理好这一棘手的问题呢?
第一、 如果不是必须,企业应尽量少安排员工加班,特别是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能免则免,这样,加班的时间少了,要支付的加班工资也就相对地少了。
第二、 据工资总额来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和其他各项福利、补助的金额。
案例:假设某员工现在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加班费(按1.3倍计算)、岗位津贴、伙食补助以及其他福利加起来为1500元,这已是企业能够承担的最大限度的话,那么企业要想使在依法支付加班费后该员工的工资总额不超过原有总工资1500元,则要从降低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或其他福利来解决。

三、对员工违纪的处理

如前所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一个企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制定出来后,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对违反的员工必须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企业的权威和威信,才能更好地以制度和纪律来对员工进行管理。一般而言,对违反制度和纪律的员工视其情节可分别作出警告、记过、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我们认为,对那些对违反制度和纪律情节较轻的员工,企业可先作警告、记过处理,给员工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若再次违反再作开除处理;对那些对违反制度和纪律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员工,应毫不留情地开除。不过,在开除之前,必须收集齐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证据材料。

四、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企业经常要遇到的问题,也是企业人事管理中较为头痛的问题,其原因是很多员工往往在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后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打官司)。企业如果官司打输了,不仅要承担诉讼费用,而且还要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在员工面前树立不起管理权威,对此,企业不能掉以轻心。

(一)、下列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5条规定)给员工: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规定,实质上说明了企业因员工犯错误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不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二)、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第24、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定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或生产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减员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及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为:以该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及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为基础,工作每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工作不足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只有在员工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才不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所以,如果员工没有过错,就不要轻易地解除其劳动合同;倘若确实需要解除某一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应在其犯错误时进行,并且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抑或让其自行申请辞工,这样才能树立企业的管理权威。

五、打好劳动争议官司

劳动争议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1)因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保护等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是绝大多数企业都不愿意面对而又十分棘手的问题,很多企业怕打劳动争议官司,却又想打赢劳动争议官司,这的确很难办。
那么,怎样才能打好劳动争议官司呢?
首先,要了解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程式及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次,要认真对待每一桩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程式是:
1、协商——-即企业与劳动者就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自行协商和解;
2、调解——-由工会或其他调解组织主持双方进行;
3、仲裁——-对达不成协定的劳动争议,认为其权利被侵犯的一方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提出上诉。
对于企业来说,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棘手但还是要面对,并且还要力争打赢官司。
要想打好官司,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1、收集证据,凡是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都必须全面地收集;
2、制作好各种诉讼文书如仲裁申请书、起诉书、答辩状等;
3、认真分析对方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思考对策,做好出庭准备工作;
4、安排思维敏捷且善辩的人员出庭参加诉讼。任何企业,只要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正确,在加上做好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相信是能打赢劳动争议官司的!当然,如果觉得没有把握,可以聘请法律聘问或者律师代理诉讼。
我们认为,各台商企业只要处理好了上述问题,也就等于理顺了内部劳工关系,这样就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抓订单、搞生产,生意必然会越做越红火,这也正是作为法律顾问的我们所希望的!